民盟山东盟员,齐鲁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瑞福反映:长期以来,中石化发行的加油卡,与中石油及其它油品公司发行的加油卡,在功能上有明显区别。用中石油加油卡加油可以加到余额为零,而用中石化加油卡加油,在加到余额为1元或者7角、8角等时,就不能再加油了。按照中石化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如果加油卡为不记名加油卡,上述卡内余额不能清零,也不能退费。如果为记名加油卡,要退费也需经过繁琐的程序,导致实践中加油卡余额退费十分困难。
据报道,截止到现在,中石化已发行加油卡近1.2亿张,如果每张卡余额1元不能清零退费,将有1.2亿元的资金,在中石化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单方面占有,这还不算用户不得不继续充值后而形成的庞大的资金沉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与商家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中石化单方约定办理加油卡后不予销户、不退卡内余额的规定,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已经构成了对加油卡用户的侵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汇总有关信息后,责其尽快取缔加油卡不退余额的做法,并从技术上完善加油卡,以实现加油卡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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