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山东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研究室主任、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反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工亡职工遗属精神抚慰和物质救济的人本关怀。但是,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对遗属的年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要求“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他供养老人也必须满足这一条件)”;二是要求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这种设计技术虽然容易操作,但不够公平合理,甚至将工亡职工遗属推向生活的绝境。如果职工死亡时妻子差一天不足55岁,而处于55岁的边界获得工作的机会近乎不可能,就意味着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之前完全失去生活保障。未满18周岁的孩子可以享受抚恤金,可是一旦年满18岁,无论尚在上学、失业、患病,一律停止享受抚恤金也显得过于任性和武断。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订:一是职工死亡时,遗属不满60岁的(女55岁),适当降低抚恤金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年满18岁的子女仍在就学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继续支付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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