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APP下载_欧宝体育平台-在线官网

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委员履职 > 社情民意

建议明确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定职权部门
  发布日期:2018-08-31 10:42  浏览量:

  民革青岛市南七支部主委、市南区政协委员、青岛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邹毓哲反映:目前业界普遍认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受伤职工无力举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工伤认定机构通行的做法是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认定程序。但业界经常对此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上述法律依据并未明确排除工伤认定机构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权限,工伤认定机构无权强制职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免除自己的行政义务,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意为着工伤认定机构有权根据上述材料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决定能否受理该申请。

  对此,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分担用人单位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伤职工尽快获得相应赔偿与保障。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应以快捷为宗旨。之所以认为工伤认定机构有能力确认劳动关系是基于工伤认定机构与劳动仲裁机构同属人社系统,理应对劳动关系的业务精通,而且持上述观点的人进行假设的前提预期是工伤认定机构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上,劳动关系、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仅通过简单的凭证作出判断,这也是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之所以将劳动仲裁机构与工伤认定机构分列的初衷。特别是在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与赔付有争议的情况下,用工方必然会极力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认定机构确认与否都不必然具备法律的正当性。如当事人双方对认定机构劳动关系的确认结论有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经解决,即最终将通过法院行政庭审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行政庭审理用人单位与伤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明显有违《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而如果此时再去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劳动关系的存在,实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严重的浪费社会资源。

  因此建议: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发生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时应当明确以劳动仲裁机构是法定裁决机构;同时应明确对于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一裁终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366*768以上分辨率浏览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73号 邮编:250011    
鲁ICP备05038982号 欧宝体育APP下载_欧宝体育平台-在线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