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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种子法》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亟需修订
  发布日期:2014-08-11 10:41  浏览量: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潍坊市政协常委宗立成反映:近日,在对几家育种企业进行调研发现,《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五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法律实施效果,亟需修订完善。 

  一是非主要农作物应实行认定和登记制度。《种子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目前,《种子法》只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制度,而对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没有政策性要求,导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混乱,存在“一种多名”、国产种子冒充进口种子现象等现象。 

  二是种子质量指标应增加“种传病害”项目。《种子法》第七章对种子质量进行了要求,对种子纯度、净度、芽率等都有明确的指标,而对种子病害却没有考核指标。近年来,种子种传病害日趋严重,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是惨重的。例如,水稻种传病害是造成水稻减产的重要病害,一般可造成水稻减产15%~30%,严重的造成绝收。因此,《种子法》应增加对种传病害的鉴定指标,并在检验员培训和考核中增加种传病害检测有关内容。 

  三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目前,我国种子生产基地规模不一,单位和个人均可制种,在整个种子生产经营中,无证生产占持证经营的1倍以上,容易出现假种子、种子套购现象。因此,建议对非主要农作物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四是标签管理不够完善。《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在实际过程中,《种子法》标签的管理规定中种子生产日期的标注不合理,多数标签中只标注了生产日期,而对种子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没有进行注明,导致一旦出现芽率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很难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五是种子生产基地应在当地种子主管部门备案。目前,《种子法》对种子生产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备,许多作物穿插种植,没有隔离带,种子质量不能保证,种子流入市场将给农户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南方某省现有种子生产基地田间灌排设施和道路系不配套,旱涝保收基地面积不足45%,能够进行机械化操作面积不足40%,加工设施、设备落后,成套加工设备比例不足总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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