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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推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向前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政协网   发布日期:2014-05-08 10:00  浏览量:

  【阅读提示】

  建筑工人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当前建筑业的特殊性,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难,待遇落实难,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等方面。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二、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三、立足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四、发挥工会作用,畅通工伤诉求的组织渠道;五、加强部门协调,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的问题较为突出。为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组成联合调研组,于今年1月上旬和2月中下旬,赴北京、江苏、湖南进行了专题调研。

  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2013年,全国建筑业创造产值近16万亿元,项目60余万个,累计施工面积超过百亿平方米,从业人员约4200万,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为维护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也结合实际,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是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监管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二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建筑工人的就业特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取得了积极效果。三是针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明确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四是组织实施了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专项扩面行动。近年来持续将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扩面重点,建筑企业参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16.5万户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977.6万人,其中农民工666.4万人。

  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

  尽管通过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措施,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有了明显改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约1000万人,不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4,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已参保人员主要是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而参与施工的一线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的很少。究其原因,一是工伤保险费用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因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概算中未单独列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为压缩成本,往往会牺牲工人权益,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二是依法强制参保缺乏有效手段。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划账、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手段促使参保缴费。但目前此项规定尚无实施细则,各地反映实践中较难实施。三是目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征”的办法,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捆绑缴费,增加了征缴工伤保险的难度。四是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建筑工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弱。

  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由于建筑企业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和建筑工人流动性大的特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现象较普遍,进而影响到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建筑劳务用工工种转换快,季节性、临时性强,流动性大。许多劳务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工资高低等在项目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频繁流动,不签劳动合同现象较普遍,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二是部分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工人手中没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等,从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工人工伤待遇落实难

  一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较复杂。工伤认定要经过受理、审核、取证,以及对认定不服而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的等待时间较长,流程也较复杂。二是部分企业不积极为职工落实工伤待遇。事故发生后,企业为规避因事故带来的行政处罚,不愿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在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推诿阻挠。三是建筑市场不规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建设的现象大量存在,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难以落实待遇。

  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偏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就业门槛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以上,对安全生产技能掌握不够,对工伤保险政策缺乏了解,依法维权意识较为薄弱。三是安全教育培训比较欠缺。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在单个企业工作的时间短,企业普遍不愿承担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责任,且很少对农民工进行权利告知和依法维权教育。

  几点建议

  为切实推动解决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在继续采用“五险合征”办法的同时,允许部分企业优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满足建筑工人工伤后最基本、最急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用的稳定来源。三是明确将按建设施工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四是推广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的参保方式。即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项目施工所需人数,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或总包方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该项目的建筑工人全员参保。五是完善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运用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工伤发生率适时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六是明确由企业承担劳动关系争议的举证责任。建立工伤理赔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由总包企业承担责任。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加大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明确告知建筑工人本人工伤保险权益列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赋予广大工人知情权,增强其工伤维权意识。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建设,实行项目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方式。三是加快工伤保险待遇落实进程。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四是组织开展工伤维权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施工、非法用工、层层转包、不依法参保等行为。

  立足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建筑企业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保障权益。一是要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产业升级。通过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管理运营信息化等体系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推动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二是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工人队伍,成立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提高建筑企业规模化、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做好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发挥工会作用,畅通工伤诉求的组织渠道。实现维权的组织化和法制化,是维护好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重要方面。工会组织要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将一线建筑工人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二是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应设立工伤专员,深入了解工伤政策,介入工伤处理的全过程,掌握工伤工人需求和工伤支付的进度,监督工人工伤权益落实情况。三是在职工培训中发挥更大作用。在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与建筑工人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讲,提升工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合作,探索建立公益维权律师联系企业、项目的制度,引导维权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加强部门协调,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和部门工作缺乏协调是造成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协调机制。一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社保及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沟通项目开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建立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建筑工人参保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联合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三是建议近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文,提出进一步改进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完善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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