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已经实施多年。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弊端,效果也不理想。
一是处罚不公平。按照“一票否决”实施实则,除了单位领导不能晋职晋级以外,被否决的单位不能评选荣誉称号和评先受奖,单位内的所有职工都受到牵连处罚,不能发奖金和奖励工资。这些职工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不一定都没有做好,也没有有关管理职能,对于社会治安工作不应该承担所不该承担的责任,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很不公平。
二是有可能造成案件瞒报。某些单位、乡镇、村为了避免“一票否决”,除了重大刑事案件以外,对其它一般治安案件和盗窃之类的案件能瞒报的就瞒报,躲避“一票否决”的处罚。致使许多案件不能进入公安侦破程序而有效打击,使群众蒙受损失,使社会治安状况更加恶化。
三是综治部门很难操作。虽然有文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下手,有的涉及到地方和单位领导的工作配合、工作关系,有的涉及到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硬性执行,有违公平。因为不一定都是渎职责任,更不是一般职工的责任,有些偶发事件很难预料,很难防范。使用“一票否决”过于简单,不一定能产生正能量,还有可能产生副作用。
四是在考核基层工作上使用“一票否决”的项目在不断增加,使基层干部有压力疲劳感,虱子多了反而不痒,效果并不理想。
使用“一票否决”的确很容易操作,也很能造成压力,但这种简单的方法不一定科学,需要调整和改进。因此,建议取消“一票否决”制,对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
一、在基层各地和各单位都要加强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明确的规范要求,就同消防工作那样有明确的标准,有有效的督促检查,不留死角。同时也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参与管理、参与信息反馈。至上而下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建立表彰和奖励机制,从正面推进。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法治力度。对确有管理渎职或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治安问题,一定要按照法律的严肃性追究渎职犯罪,这样做名正言顺,合理合法,既是依法治国,又能真正形成震慑,比“一票否决”要科学,要严肃。目前有许多干部不敢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任、缺乏执行力,结果酿成了重大事故,就是由于渎职犯罪追究不严而惯出来的。而“一票否决”对于干部个人来说并不会伤筋动骨。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案件发生率和各地治安管理状况。尤其是对于管理不力、渎职所形成的案件要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也要公开通报,教育一片,警醒一片。
(作者 宜昌市西陵区政协 梁潇 长阳县政协 林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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